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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远高于城镇居民。2010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令人鼓舞,达到17.9%,不仅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而且比城市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10.7%高出7.2个百分点。现阶段我国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占比重逐年增大。这一比重,2008年为38.9%,2009年为40.0%,2010年为41.0%。目前在外居住超过6个月,但经济上与农村家庭连为一体的农民工,其工资性收入纳入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因此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状况,主要反映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工资性收入状况。
其三,家庭经营纯收入增长对收入总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高。家庭经营纯收入在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跌破50%,2010年进一步降至47.8%。2010年家庭经营纯收入比重下降但增量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比2009年高出16.8个百分点。这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农民务农的收入有较大增长,农产品价格上升使农民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从长远看,农村居民的收入还是应该主要来自家庭经营纯收入。但是,我国超小规模的农业家庭经营,存在先天不足的增收障碍,在低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的上升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增收的疲态。
随着农村改革深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规范转让,都为农村居民创造出财产性收入的增量。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速可观,但由于基数较低,2010年总量不过区区453元,增量也仅56元而已,增量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的增长中只占0.5个百分点而已。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后,财产性收入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期待不动产用益物权为农村居民持续下金蛋,以此带动纯收入走出低谷。
其五,转移性收入的比重依然低位徘徊。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财政补贴,这部分收入绝对值不高,相对值很低。2008、2009、2010三年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7.7%和7.8%,对收入增长的贡献极其有限。这个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工业反哺农业喊了多年,农村居民拿到的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还不足10%,与先发工业化国家的反哺力度相比反差强烈。不少先发工业化国家农民在工业化中后期得到的政府补贴占收入的比重可观,有的国家甚至超过50%。近年来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对农民的补贴趋于下降,但2007年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补贴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然达到23%。